(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 、余杭区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 、遗失具结报告书原件;
3 、原权属证书存根复印件(若未注明土地性质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明)(该件由审核人员调取);
4 、登报声明原权属证书作废的报纸(需刊登在《城乡导报》);
5 、房产测绘平面图(指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该件由审核人员调取);
6 、单位房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个人私有房,必须本人(包括配偶)到场(委托公证的除外)。如为 2004 年 3 月 1 日前填发权证的,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如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房产,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提交一方身份证及双方财产约定书 (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定约定书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如产权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单身声明具结书。原产权证为 2004 年 3 月 1 日后填发的,由产权人登记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 、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 、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委托书;
3 、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 、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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