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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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租赁管理科

大厅 4-9 号窗口或 10 号(中介及单位)批量窗口受理
出具受理单
在指定日期到 1 号窗口缴费后在 3 号窗口领证



六个月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


1 、产权登记费:
产权工本费 10 元 / 本,印花税 5 元 / 本;如有共有证增收工本费 10 元 / 本;(计价格[ 2002 ] 595 号文)
2 、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 资料请自留二份复印件以备办理契证及土地使用证 )

(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 、余杭区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 、遗失具结报告书原件;
3 、原权属证书存根复印件(若未注明土地性质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明)(该件由审核人员调取);
4 、登报声明原权属证书作废的报纸(需刊登在《城乡导报》);
5 、房产测绘平面图(指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该件由审核人员调取);
6 、单位房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个人私有房,必须本人(包括配偶)到场(委托公证的除外)。如为 2004 年 3 月 1 日前填发权证的,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如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房产,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提交一方身份证及双方财产约定书 (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定约定书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如产权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单身声明具结书。原产权证为 2004 年 3 月 1 日后填发的,由产权人登记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 、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 、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委托书;
3 、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 、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联系方式:地址:南苑街道东湖南路 129 号

       联系电话: 8622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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