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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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登记
  注销登记
  组合业务登记
  市场管理
  物业监管
  公房租赁管理科

大厅 4-9 号窗口或 10 号(中介及单位)批量窗口受理
出具受理单
在指定日期到 1 号窗口缴费后在 3 号窗口领证



11 个工作日


1 、交易手续费:
存量住宅房转让费 6 元 /M2 (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根据浙价电[ 2002 ] 7 号文)
存量非住宅房转让费 12 元 /M2 (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根据浙价服[ 2002 ] 135 号文)
房改房首次转让费 3 元 /M2 (受让方承担,出让方免交);(根据杭价房[ 2002 ] 85 号文)
继承、析产不收交易手续费
2 、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每套 80 元,印花税 5 元 / 本;如有共有证增收工本费 10 元 / 本;(根据计价格[ 2002 ] 595 号文)
其它房产建筑面积 500 (含 5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宗 200 元, 500 以上至 1000 平方米的每宗 300 元, 1000 以上至 2000 平方米的每宗 500 元, 2000 以上至 5000 平方米每宗 800 元,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宗 1000 元;印花税 5 元 / 本;如有共有证增收工本费 10 元 / 本;(根据浙价费[ 2002 ] 346 号)(根据计价格[ 2002 ] 595 号)
3 、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 资料请自留二份复印件以备办理契证及土地使用证 )

(一) 必须提供的资料:
1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若产权证上未标注土地性质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 、公证书原件;
4 、受赠人、继承人(公证书中明确只由其个人受赠或个人遗嘱继承的除外)、析产人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如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提交一方身份证及双方财产约定书 (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定约定书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受赠人、继承人、析产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检验原件)、单身声明具结书;受赠人、继承人、析产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及监护关系证明文件(父母子女、配偶关系证明、监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受赠人、析产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5 、属部分房屋赠与需提供各部分房屋的房产测绘成果原件。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 、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 、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委托书;
3 、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 、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联系方式:地址:南苑街道东湖南路 129 号

       联系电话:8624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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