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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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登记
  注销登记
  组合业务登记
  市场管理
  物业监管
  公房租赁管理科

大厅 4-9 号窗口或 10 号(中介及单位)批量窗口受理
出具受理单
在指定日期到 1 号窗口缴费后在 3 号窗口领证



11 个工作日


1 、交易手续费:
存量住宅房转让费 6 元 /M2 (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根据浙价电[ 2002 ] 7 号文)
存量非住宅房转让费 12 元 /M2 (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根据浙价服[ 2002 ] 135 号文)
房改房首次转让费 3 元 /M2 (受让方承担,出让方免交);(根据杭价房[ 2002 ] 85 号文)
2 、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每套 80 元,印花税 5 元 / 本;如有共有证增收工本费 10 元 / 本;(根据计价格[ 2002 ] 595 号文)
其它房产建筑面积 500 (含 5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宗 200 元, 500 以上至 1000 平方米的每宗 300 元, 1000 以上至 2000 平方米的每宗 500 元, 2000 以上至 5000 平方米每宗 800 元,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宗 1000 元;印花税 5 元 / 本;如有共有证增收工本费 10 元 / 本;(根据浙价费[ 2002 ] 346 号)(根据计价格[ 2002 ] 595 号)
3 、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 资料请自留二份复印件以备办理契证及土地使用证 )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 、交换协议书( 涉外或涉港、澳、台房产交换, 协议书须经公证;外国人还须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换得房屋原系外销商品房的可不提交此证明);
3 、申请人已婚的,必须本人(包括配偶)到场(委托公证的除外),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如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提交一方身份证及双方财产约定书 (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定约定书的, 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申请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单身声明具结书;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 如为国有单位的,提供主管机关同意交换的批文;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原件(加盖公章),如为集体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加盖公章);
4 、交换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若产权证上未标注土地性质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 、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 、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委托书;
3 、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 、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联系方式:地址:南苑街道东湖南路 129 号

       联系电话: 8624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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