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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

一、服务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国务院令第 248 号)、《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二、申报材料:

1、  工商部门开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拟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该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3、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建设项目开发文件或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三、办事程序:

1、  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并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在工商部门核准拟设立企业名称后,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规定的材料,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3、 经审查,凡条件符合、资料齐全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意拟设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凡条件不符合、资料不全的,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联系地址:南苑街道东湖南路 129 号房管处市场管理科

  联系电话: 8622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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