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 、抵押登记申请表(先持土地证原件至 1 号窗口办理 “ 土地征询意见函 ” );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 、借款合同原件;
5 、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 、抵押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主管机关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集体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经土地所有者(代表)大会决议;
6 、在建工程部分房地产抵押须提供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7 、施工许可证;
8 、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 、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 、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委托书;
3 、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 、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