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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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监管
  公房租赁管理科

大厅 4-9 号窗口或 10 号(中介及单位)批量窗口受理
出具受理单
在指定日期到 29-31 、 42 号窗口缴费后在 14-17 号窗口领证



11 个工作日


1 、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每套 80 元,印花税 5 元 / 本;如有共有证增收工本费 10 元 / 本;(根据计价格[ 2002 ] 595 号文)
其它房产建筑面积 500 (含 5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宗 200 元, 500 以上至 1000 平方米的每宗 300 元, 1000 以上至 2000 平方米的每宗 500 元, 2000 以上至 5000 平方米每宗 800 元,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宗 1000 元;印花税 5 元 / 本;如有共有证增收工本费 10 元 / 本;(根据浙价费[ 2002 ] 346 号)(根据计价格[ 2002 ] 595 号)
他项权证工本费 10 元 / 本,印花税 5 元 / 本;
2 、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 资料请自留二份复印件以备办理契证及土地使用证 )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 、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3 、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房产交付联)原件

4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指开发商已领取分证的)或所购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指开发商领取总证的)

5 、购房人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如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提交一方身份证及双方财产约定书 (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定约定书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购房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检验原件)、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及监护关系证明文件(父母子女、配偶关系证明、监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购房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6 、若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准购证原件
7 、抵押登记申请表

8 、房地产抵押合同

9 、抵押人(购房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主管机关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购房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购房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加盖公章。

10 、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地址:南苑街道东湖南路 129 号

       联系电话: 8622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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