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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商品房《定金合同》文本的通知
杭房局 [2005]7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签订商品房定金合同行为,余杭区建设局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12月24日联合制定了商品房《定金合同》文本,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因定金合同网上签定的技术需要,现对《定金合同》文本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增加乙方(预订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第九条改为“甲乙双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不超过十五天)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余杭区建设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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