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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4)271号

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市房产局 2004年12月)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认购及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商品房认购协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各套的建筑平面图;
  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 
  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7、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上网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暂不销售需要预留的商品房,应当在网上公示预留期限。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八条 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恢复"可售"标识。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备案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告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和房地产登记申请。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书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网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高淳县、溧水县的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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