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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

2009-09-08 10:17:31 浏览量:19988
大厅 5-10窗口受理
出具受理单
在指定日期到 1 号窗口缴费后在 3 号窗口领证

受理后40分钟

1、交易手续费:

存量住宅房转让费6/M2(转让双方各承担50%);(根据浙价电[2002]7号文)

存量非住宅房转让费12/M2(转让双方各承担50%);(根据浙价服[2002]135号文)

房改房首次转让费3/M2 (受让方承担,出让方免交);(根据杭价房[2002]85号文)

2、产权登记费:

住宅80/本、非住宅550/本,印花税5/本;(根据浙价费[2008]250)

3、如需在城乡导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 资料请自留二份复印件以备办理契证及土地使用证 )

一、需提交的资料(资料请自留复印件以备办理土地使用证)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余杭区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申请时在办证窗口领取空表、由申请人填写并盖章);

2、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3、房屋转让合同原件(示范文本)(申请人涉外或涉港、澳、台合同须经公证);拍卖成交的,需提交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

5、出让方为国有(集体)企业的,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售房的批文(原件);出让方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及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6、出让方为个人的,必须本人(包括配偶)到场(委托公证的除外),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校验原件);出让方为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校验原件)及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公证书(原件);

7、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机关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校验原件);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校验原件)。如需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8、申请人契证(含完税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9、参加94年首次房改未购共有面积的,应提交补购共用面积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和价格审批表(原件);

10、房改房上市需提交原产权单位同意上市证明;

11、经济适用房上市需提交区房改办同意上市证明。

(二)委托办理事宜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个人所有的房产出让方委托个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以上情况的委托须提供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3、委托人为单位的,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及书面委托书原件、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客户划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联系方式:地址:南苑街道东湖南路 129 号
  联系电话: 8624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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